案情简介:2014年,借款人夏某向出借人某投资公司借款,为此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某酒业公司以公司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涉讼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某酒业公司并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办理抵押物他项权证登记事宜。后因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某投资公司将借款人夏某和担保人某酒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夏某偿还借款,担保人某酒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某酒业公司提出虽订立抵押合同但未对抵押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讼借款合同应属有效。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订立合同后未对抵押物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物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故判决借款人夏某偿还借款,担保人某酒业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属有效合同。但因未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意图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并未设立。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抵押合同虽约定为双方应到有关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在此后的还款协议中某酒业公司承诺由其办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登记事宜,由于某酒业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按抵押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某酒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某投资公司诉请其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会支持。”
律师在此提醒,抵押合同己经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抵押人补办抵押登记,或者判决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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