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祝建波
深度分析
二十多年前,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打假人”横空出世,自其诞生之日起,关于这个群体是“刁民”还是“英雄”的争议就一直没有断过。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的意见发布以及被公开诟病为“职业索偿人”,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再次经历了风向的转变。作为老一辈职业打假人,刘艳清也意识到,他们的寒冬可能到来了。(据《北京晚报》9月25日报道)
对于“职业打假人”,社会舆论一直有截然不同的两种看法。有人认为,这些人以打假为职业,以获利为目标,缺乏道义基础;但也有人认为,只要商家贩售的商品质量的确存在问题,“职业打假”就有存在的理由,而且,他们也给消费者示范了一种成熟的维权行为。比如说,日常购物过程中,如何取证留存,如何鉴定商品真假,又该怎样去投诉、索赔。
当然,也有部分“职业打假人”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把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赔偿机制变成了纯粹的获利手段,给企业施压、钻法律空子、“收钱噤声”,甚至有人故意将不合格或者过期的商品带入市场,借此向经营者“索赔”。这类行为,给人以“敲诈勒索”的口实,也影响到了许多人对“职业打假”的正确看法。
不过,长期以来,正是因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使得许多商家受到了震慑。商家不得不小心谨慎来对待产品说明书、来对待产品质量。从客观上来讲,“职业打假”人与消费者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提高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障水准。因为有“假”存在,才可能招来打假者的“打”。在这个过程中依法获取赔偿,取得利益,不仅不该批评,还应该表扬。
也许会有人认为,在当前经济下行条件下,“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有利于保护经营者权益,促进市场活跃与公平交易。但也不得不说的是,经济下行并未改变经营者相对强势、消费者相对弱势的市场格局,在这样的背景下,“职业打假”依然是遏制造假售假的有力武器,仍然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所以,笔者认为,在相关市场监管体系彻底完善以前,在假冒伪劣还无法全部消灭的当下,法律必须要对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予以承认并适当保护,而对敲诈勒索,自然应当让其承担起应有的法律后果,还市场一个干净的打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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