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村民在省重点工程项目奠基仪式上闹事,山东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史某安排开发区招商局局长、城管办主任、行政科副科长、规划测绘科副科长等人分头买汽油、点火,烧毁价值近百万元的装载机及挖掘机。日前,山东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7年2月17日晚上,张某的一台装载机和袭某的一台挖掘机在山东泰安市的一处工地内被人用汽油点燃,烧至报废。
4月7日,一人到泰安市岱岳区检察院投案。而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投案的人竟是泰安市岱岳区政府党组成员、山东岱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兼管委会主任史某。
法院认定,2月17日晚,史某听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电话汇报,说天平街道办事处起驾店村村民袭某、张某为争揽项目工程,强行用挖掘机、装载机堵住了开发区内山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工地大门,给工程发包单位施加压力。
史某当晚9时许赶到现场,为防止二人次日在奠基仪式举行过程中再次滋事,命令在场的工作人员将已离开现场的一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一台平板拖车(载一小型挖掘机)拦回。随后,史某又让管委会工作人员购买汽油、柴油浇在袭某的挖掘机、张某的装载机上点燃并将其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挖掘机、装载机价值98万余元。
案发后,史某以管委会司机孙某的名义与袭某、张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共赔偿165万元。2017年5月3日,史某被取保候审,其承认自己曾命令下属烧车,但称目的是防止车主以后捣乱,给他们个教训,“初衷是把工作干好。”
法庭上,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史某虽系利用职权造成他人损失,但原因是袭某等人故意滋事,建议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法院认为,史某超越职权,违法决定焚毁他人机械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出于工作目的实施犯罪行为,通过孙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律师建议不按犯罪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史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原题为《山东泰安一官员放火烧车 因滥用职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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