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印发《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首次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试行)》明确,在以下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在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工作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在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核;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心关爱基层干部、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于公心、担当尽责;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有关规定精神,应纳入容错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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