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 (记者赵泽军) 近段时间,市民刘先生遭遇了一件奇怪事,已到了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的日期,出租人却采取各种躲避的手段不收取房租。“房东想涨价,我没同意,现在出现了这种情况,怀疑房东想利用这个机会造成我违约的事实,然后主张解除租赁合同。”12日,刘先生反映。
据刘先生介绍,为了方便上下班,今年年初,他以每月 550元的价格在北城新区一小区租了一套两居室和同事一起居住。“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是一年,租金按季度支付。入住时,我就支付了第一季度的费用。”刘先生说,由于该小区靠近学校,后来随着该地区房价上涨,租金也随之猛涨,没多长时间,周围的两居室租金都涨到了近 1000元,“由于比较好租,后来房东曾多次提出调整租金,合同有明确约定,我肯定不愿意。”
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9月5日,又到了双方约定交租金的日子,对方却不来收取。“以前房东都会主动联系,或直接过来收取,可是这次她既没来收也没联系。租金早就准备好了,我就主动给房东打电话,接到电话后她却说自己这两天太忙,租金的事不着急。后来再联系,都被她拒绝了。”刘先生说,后来他也没在意,谁知过了近一个星期了,房东不但没来收租金,连个电话也没打,“哪有房主不着急收租金的?后来我想起一件事,合同对这一块有规定:承租人如果延期交付租金达10天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的时间这就到了,现在房东这种情况,让我怀疑她是想利用这个机会造成我违约的事实,然后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我就疑问,这种情况房东就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租赁房子,交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也是出租人的利益所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从这个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如果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然,承租人不按期交付租金时,出租人也不是随意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也附有一定的义务“出租人应该催要,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不履行此项义务,直接要求解除合同,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出租人故意拖延收取租金,然后主张承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就无法举证自己尽了“催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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