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8月14日讯 (记者赵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日前发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劳动保障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自今年7月26日起,改制企业应妥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改制企业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
《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企业改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在社会保障方面,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在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省直管参保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国有资本退出企业的,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应转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医药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企业拖欠的职工医药费,按企业原医药费报销规定据实核定,并由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向职工支付完毕。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主管或监管部门确认,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次性扣除、预提,由改制后的企业补缴。企业改制时,须将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保障费用中涉及职工权益等的内容面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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