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董振霞通讯员刘剑波)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引发争议,为讨要说法,双方走上“仲裁庭”。昨天记者从淄博仲裁委获悉,仲裁庭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庭上,双方进行了质证答辩,最终仲裁庭审理查明,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山东某代理公司代理对方办理保险业务。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部分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否应当退回,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对该部分保费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代理某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该部分保费的相关权利应由投保人主张。因此,仲裁请求主张有误,仲裁庭不予支持。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申请称,2016年6月30日,他们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由他们代理销售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合同履行期限为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并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由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依合同约定代理销售了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收取了保费,并给学校出具了收款收据。2016年11月12日,双方对保费进行了交接。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交付给某财产保险公司保费595027元,某财产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仅对部分学生出具保险单,实际记帐保费为127182.90元,现保险期限已超,某财产保险公司至今拒绝退还其余资金467844.10元。请求依法裁决某财产保险公司立即退还资金467844.1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3053元。双方都向仲裁庭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当庭质证。
最终,经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保险代理合同》1份。合同约定,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销售保险产品,办理保险业务,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约定向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7年5月31日。合同由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某财产保险公司方由工作人员侯先生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以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开展保险业务。在合同期内,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了26个学校的学生平安保险业务,将收取的保险费在扣留代理手续费后,其余保险费595027元交给了侯先生,其中7个学校的127182.9元保险费,某财产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另有19个学校的保险费467844.1元未出具保单。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认为,侯先生是职务行为,某财产保险公司应退还资金467844.1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侯先生收取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资金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由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代理某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是部分投保人所交的保费是否应当退回,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对该部分保费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代理某财产保险公司收取了投保人的保费,该部分保费的相关权利应由投保人主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驳回了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的仲裁请求,该案仲裁费12566元由山东某保险代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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