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思考
□山东丁慎毅
卿德兵发现医院给弟弟卿生求治疗中存在多处过错,将广州东方医院起诉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令医院赔偿14.3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卿德兵一直没收到赔款,便在今年5月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没过多久,他发现自己因为拖欠了8元诉讼费也成为了被执行人,还被法院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要求报告财产状况。(据红星新闻8月12日报道)
为了8元钱,法官要制作执行书,还要邮寄送达,其中的人力物力成本也早超过多少个8元了。那么,法官个人给卿德兵先垫上这8元钱不行吗?可能有人说了,不行!公是公,私是私,不能混为一谈。
对这次8元执行案,法官表示,拖欠8元诉讼费与14.3万余元赔偿款是两个独立的案件,执行赔偿款一案是卿德兵申请的,法院在为他执行。卿德兵欠的8元诉讼费,这是国家要入库的钱,当然也要给。确实,《民诉法解释》里规定,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笔者认为,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区8元钱诉讼费,不一定是当事人主观故意拒绝交纳,有可能是忘记交,或者认为可以从执行款中扣除。从程序上来说,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先给卿德兵发一份执行通知,让他主动履行,这是必经程序;如果通知期满仍未交,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属于拒不交纳。
法院的法官如此机械执法实在不合常理。这不禁让人联想到之前安徽蚌埠龙子湖区的一家法院司法拍卖1元水性笔的事。除龙子湖区法院之外,河南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还网拍过一款起拍价为0.7元的BB机……这与此次事件,都容易让人质疑:法官是为完成考核目标而凑数。如果故意找一些简单易行的所谓执行案来执行以完成考核任务,实在有违法院践行司法担当与使命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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