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春节期间,许某和4位同学好友相约到一家餐馆聚餐。期间,大家相互祝福,共叙情谊,聊得非常开心,不知不觉间喝了不少酒。喝酒过程中,许某起身要去洗手间方便,结果许某在下楼时因脚步不稳,身体发飘,一脚踏空,从餐馆二楼的楼道口摔倒并翻滚到一楼大厅,头部受伤,鲜血直流。餐馆工作人员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等救护车来到后,许某的几位同学赶紧帮忙将许某送往医院急救,但由于许某伤势过重,没有抢救过来。本来好好的一场聚会,却瞬间失去了一个好朋友,同学们都非常难过,许某的家属更是伤心欲绝。家属认为参与聚会的4人对许某的死亡都有责任,因此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许某的同学们表示,可从人道主义角度给许某家属适当补偿,但不同意赔偿。他们称,在酒桌上大家都没有过分劝酒,许某摔倒纯属意外。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其余一起饮酒者应当预见其单独下楼的危险,但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据此,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同饮酒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许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9万余元。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131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许某作为成年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控制饮酒,避免过量。其本人应知醉酒后有危险,但自身未采取防范措施,将自己置于险境,导致事故发生,对此,许某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许某的同学和许某相约聚餐,期间应当互相照顾,确保安全。许某上卫生间时处于醉酒状态,其余一起饮酒者应当预见其单独下楼的危险性,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属于疏忽懈怠,对许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据此,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聚餐时尽量不要劝酒,对过量饮酒者要适当劝阻,对醉酒者要尽到安全护送义务,要阻止酒后驾车行为。否则,一旦劝酒出事,付出的不仅仅是麻烦,还有巨额赔偿。
张景远律师
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307062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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