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9日讯(通讯员姜秋生李陵)根据山东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济南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文件精神,从现在开始,县物价局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行为,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今后,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申请核准学费、住宿费基准价应由学校提出申请,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学费、住宿费的基准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可在核定后的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
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继续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维护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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