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日讯 (记者赵泽军)“最终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是因为对他们的交房期限和楼房验收标准有质疑,因为和当初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时给的说法不一样,但他们却以此不退定金,这不是欺负人吗?”7月31日,市民刘女士拨打热线,反映了自己的遭遇。
据刘女士介绍,半个月前,她在市区一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屋,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并交纳了5000元定金。协议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面积等条款,并约定如当事人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自行放弃房屋的房号保留权,定金不退。如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定金抵房屋购房款。
刘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一个星期后,她和家人按照约定的日期来到该售楼处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谁想到一看内容,与承诺的不符。“当时说好的是半年交房,合同上却写着一年之后才能交房,而且对于交房时的楼房验收标准我们也有不同意见。”刘女士告诉记者,随即他们找销售方进行沟通,要求对买卖合同部分内容条款进行更改,但遭到拒绝。我就疑问,这种只签了认购协议,未签购房合同,定金能退吗?”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本案中谁来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应确定双方签订房屋认购协议的性质,协议虽约定了房屋位置、价款、面积等条款,但双方对交付条件及日期未作约定,且协议还约定需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协议属于预约合同。其次,房屋认购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磋商,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磋商不成,并非一方当事人对认购协议无故反悔,应认定双方均已履行了认购书约定的义务,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过错,这种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合同约定的定金罚则不应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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