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女士与丈夫温某198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去年8月,刘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并在外租房与第三者同居。刘知道后,与温某大吵了一架,温某见事情败露,便要求与温某离婚,温某未同意。元旦过后,刘女士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温某抚养。前几天刘女士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温某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刘女士并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刘女士还能否找前夫要求赔偿?
律师分析:首先可以明确一点的是刘女士有权要求其前夫温某给予赔偿,但应抓紧时间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刘女士的丈夫温某与第三者同居,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的,那么,刘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温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律师建议: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如果刘女士与温某的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刘女士可以提起上诉,由二审法院就损害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如果二审法院调解未果或者他们的离婚判决书已经生效,那么,刘女士应就损害赔偿一事向当地法院另行起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以内。
孙萍萍律师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2005年毕业于山东大学,获学士学位,现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擅长婚姻家庭、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挂牌、上市、破产等业务。
联系电话:1386934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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