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齐静报道
本报济南讯记者近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出现年度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环境问题这6种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乡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和相关政策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的意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环境资源承载能力,保证改革发展决策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相衔接、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不同领域生态保护区特点,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对口支援等方式对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和限制开发建设的生态保护地区予以补偿。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评价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排污单位出现三类情形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类情形包括排污单位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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