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7月26日讯 (记者赵璐)省环保厅官方网站26日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至2018年8月23日。
征求意见稿将“拒绝现场检查”的处罚列入其中,对于拒绝、阻挠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排污单位来说,不仅该单位面临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也面临处罚。征求意见稿中,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排污单位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理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被环保部门责令限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
征求意见稿将约谈制度列入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对存在上述所列情形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可以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民可登录“山东省政府法制网”省政府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在线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lititi@shandong. cn反馈意见。还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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