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娟 通讯员
孙晓) 7月19日下午,由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犯放火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
据悉,这是日照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供认不讳,当庭忏悔表示服从法庭判决。
经查明,2018年2月13日14时许,岚山区巨峰镇村民刘某擅自将违禁物品带入其村南的南北山坟地上进行祭祀,点火时,火星引燃了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导致巨峰镇柿树园村东面南北山西侧的林场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刘某见火情无法控制后遂离开现场,畏罪潜逃。
经对火烧迹地进行了勘验、评估认定,巨峰镇南北山林地是省级重点公益林,其中由被告刘某引起的过火森林面积为8.87公顷。其生态损失包括两部分:一是该火烧迹地基本恢复生态功能前(及时更新造林约7年),其水源涵养、水土保育、净化环境与调节气温、农业防护、固炭制氧、生物多样性累计损失;二是火灾发生时释炭耗氧(逆固炭制氧过程)的一次性损失。按照成本重置法估算,本次森林火灾生态价值损失为100余万元。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岚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该案提起刑事诉讼;本案因林地所有权人放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生态环境资源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28日岚山区检察院依法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刘某构成放火罪和侵破坏生态资源环境予以指控,并当场展示证据资料。检察机关指控认为,被告对其失火行为给柿树园村委会集体林木所造成的损害和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生态损害,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附带公益诉讼部分认为,被告应对被毁坏的林地,通过补种等方式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原状,由被告对森林火灾生态价值损失人民币176.76万元的承担赔偿责任。
“我做了错事,我认错,但我赔不了那么多钱。”庭审现场,刘某忏悔的流下泪水。鉴于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检方选择要求被告将受损林地恢复原状。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我们就要为建设绿水青山的美丽岚山不遗余力的贡献检察力量。”庭审后,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刘新华表示,巨峰镇南北山林地是省级重点公益林,对改善当地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作用举足轻重,本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目的更多的在于警醒广大群众树立底线思维,共同守护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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