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父母对孩子的爱可以说是倾尽所有,从物质上的资助到精神上的全身心付出,但父母在将财产赠与子女或者传承给子女过程中也存在法律风险。比如小两口闹离婚,当初父母出资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赠与子女财产失去控制权怎么办?本期法在身边,晚报律师团律师将为大家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小两口闹离婚
父母出资的购房款咋办?
案例一:7年前,邬大爷花费近300万元为女儿女婿购置别墅作为婚房,房子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婚后小两口感情不和闹离婚,邬大爷遂拿着五张借条到法院起诉女儿女婿,称当时买房的钱是借款,现在要求还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房屋被认定为赠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女儿面对百万欠款毫无异议,女婿却不认同,法院调查有隐情。五张借条中有四张都是在2014年2月3日这一天补充签署的,且借条上只有女儿的签名,并没有女婿的签名。后发现,因涉及相关财产分割事宜,女儿与女婿的离婚诉讼也在法院审理当中。女儿称购房当时因为限购政策,父亲名下已经有两套别墅便借用了他俩的名字,夫妻二人无力偿还,房贷一部分都是邬大爷偿还的。女婿则辩称,从2010年开始销售业务每年3000万,创收利润300多万,所有的工资业务费全部为妻子所有,所以无力购买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
“本案中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补签借款材料系在两被告之间夫妻关系不和时形成,未经被告女婿同意。”律师分析邬大爷出资购房时与两被告并无借贷合意。该补办借款手续的行为亦未征得被告女婿同意,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出资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义,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案中,原告为登记于两被告名下的案涉房屋购买、装修、还贷进行出资,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事后,在两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女儿单方面补签了五份《借条》及《归还借款协议书》,并未通知被告女婿参与,也未征得其同意,该补签行为不能将出资性质由赠与转化为借款。”
赠与子女财产
失去控制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小军父母从事经营多年有一定的积蓄,他们帮助工作不久的儿子在上海买了一处房产,价值500多万。小军婚后与妻子商量要孩子的问题时,女方提出房产添加共有人,小军没有与父母商量,就带着媳妇到房管局将房产添加了妻子为共有人。小军因为在单位干的不顺心就辞职自己成立了公司,父母给其公司提供启动资金200多万。小军在业务过程中认识了一位漂亮的网络女主播,双方发生婚外情。小军妻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及公司股份。
律师分析称,《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动产、不动产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律师在介绍案例中提到,还有一种情况是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遗产分割人。常女士十多年前与丈夫离婚,独自一人抚养女儿,男方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常女士经过多年的打拼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将多处房产落在女儿名下。女儿大学毕业后登记结婚,却在蜜月旅行过程中,因参加旅行社的潜水项目不幸溺水身亡。常女士在痛失爱女的同时,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遗产分割大战。
那么财富传承中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律师介绍有三种情况,如婚前一方财产婚后易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别出来存在较大难度,夫妻间财产难分: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因子女婚变、意外被外姓人分割。父母与子女间的赠与协议签订时也必须注意:协议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协议应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明确受赠与人的身份及姓名;明确“受赠人的配偶不享有受赠权”或“赠与某某个人所有”。
(晚报记者商萍萍通讯员牟晓慧)
晚报律师团服务律师
于芳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13853301678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保险金融等
胡友谊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13506434445
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类诉讼案件的处理。
同时关注淄博综合广播FM89《法在身边》节目,每周五下午5:00-6:00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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