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而被市场广泛关注的长生生物,7月1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长春长生因违反“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于7月18日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公告显示,在国家药品专项抽验中,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长春长生生产的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应按劣药论处。长春长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于2017年10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该批药品生产数量共25.3338万支,由吉林省药品检验所抽样552支,销售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5.26万支,现库存186支,销售价格是3.4元/支,该批药品的违法所得共85.884万元,货值金额共86.13492万元。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称,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之规定,决定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万元;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万元。综上,罚没款总计344.29万元。
据《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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