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以下内容:(1)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电话;(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情况;(4)车辆种类,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5)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确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人身伤害业务团队,是以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为核心案件的专业化律师团队。对人身伤害案件采取流程化管理为受害人争取最大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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