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洋)记者5月3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
据介绍,各试点检察院将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检察官办案组还承担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等日常办案任务。
各试点检察院可以采取不定期检察等方式进行巡回检察。试点期间,对监狱巡回检察的次数及每次的时间、人员安排等,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逃脱等监管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专门检察。
开展巡回检察的方法措施主要包括调阅、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档案资料、有关账表、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奖励材料等资料,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禁闭室、会见室、监区、监舍、医疗场所及罪犯生活、学习、劳动场所;抽取一两个监室,找罪犯逐个谈话;找已出监或者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谈话;听取监狱工作情况介绍,列席监狱狱情分析会等有关会议,找有关监管民警进行谈话,召开座谈会;开展专项检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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