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分析
□山东 付彪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老师晕倒在公交车上,再也没有醒来。因工伤认定被否决,家人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称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老师事发前一晚及事发当日坐公交车时均在处理、修改学生论文,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在答辩材料中表示,刘老师上班线路不合理,且无证据证明事发时正处理工作。该案日前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判决。(据《广州日报》5月26日)
大学副教授在公交车上猝死令人惋惜。基于道德和情感,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家人和公众自然很难接受。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人社部门的说法似乎并无不妥。正因如此,很多人再次将质疑的目光聚焦在现行法规上——不坐班的工作如何认定为工伤?如何才算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哪些突发状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10种情形,《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了6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实际情况千变万化。如“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上班前送孩子上学,下班后没回家而中途去买菜,算不算“上下班途中”?现代司法文明,核心要义是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兜底。对此,最高法于2015年8月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等方面细化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彰显了司法温度,避免了一些无谓歧义。
具体到这一案例,高校教师的工作有其特殊性,工作时间无法简单地用上下班时间来决定,工作岗位也不局限于课堂和学校校园内。出事前,副教授忙于教学及科研工作,包括辅导、修改学生毕业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出事时,在他手机中还有一条未发出的微信,内容为“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的事回校后再处理”。显然,这名副教授在公交车上猝死,属于合理认定范畴。
其实,这个案例与5月初最高法裁定驳回海口市人社局申请再审琼山中学一高中教师冯某为工伤死亡的案例相似。最高法院认为,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其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受到保护。据此,副教授猝死是否认定为工伤,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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