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霄鹏)日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公告,对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申请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将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核准权限统一下放至县税务机关,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2013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对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审批流程等进行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与落实,2013年的规定已明显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因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出炉(以下简称《公告》),重新对山东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调整、细化和优化。
《公告》规定,有七类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分别是: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等相关资料,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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