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树更新采伐行政许可,已纳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路树更新采伐审批已纳入山东政务服务网行政许可系统进行审批,需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已批准的公路加宽改建年度投资计划(正式文件)或路树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导致路树生长不良,影响路容路貌的调查论证报告(且需单独提供更新采伐路段的路树照片)。
2、已列入经批准的更新补植年度计划(落实更新补植资金)并编制了补植绿化设计方案。
3、按要求填报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申请表,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汇总表,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附表,山东省国道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许可证。(需提供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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