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记者闫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增添一份风险安全保障,但近年来不法机构和人员假借保险产品非法集资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高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意识,山东省保险行业在本月集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月活动,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在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一般包括:
1.主导型案件。指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不法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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