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全省范围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组织。
第三条举报下列违法犯罪线索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四)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
(五)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范围是指: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已立案侦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1000克、烟火剂3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二)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气枪1支,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20000元。
(三)根据举报线索,收缴仿真枪10支以上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给予以下奖励:
1、破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2、抓获公安部或省公安厅督捕逃犯的,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3、破获利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行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案件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4、破获盗窃、抢劫、抢夺及非法制造、买卖、邮寄、运输、储存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重大刑事案件,或破获此类团伙犯罪案件的,奖励2000元至20000元;
5、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等涉枪涉爆案件,并循线追踪取缔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窝点的,奖励3000元至20000元;
6、避免发生重大涉枪涉爆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奖励2000元至10000元;
7、破获其他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七条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向省公安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及县级公安机关举报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实施奖励应由专人负责,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8日。
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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