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资料片)□记者齐静报道
本报济南讯农村公路建设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近日,《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建立健全以省市奖补为引导、县级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为补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多渠道筹措和多元化投资机制。
根据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主要有7种资金来源,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低于2%的年度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发行的债券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企业投资和社会各界捐助;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市场化方式筹集的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此外,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补助,并逐步增加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
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县道、乡道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村道建设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标准,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新(扩)建村道的路面宽度一般不低于六米。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负责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为了更好保护农村公路,征求意见稿要求,禁止在村道及村道用地范围内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以及堆粪沤肥、倾倒垃圾、撒漏污物等行为。违反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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