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消息(记者帅君、通讯员银邵东)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山东某建筑公司与广东某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功将被执行人藏匿在公司关联人员的账户内的存款600余万元进行冻结并扣划,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
2017年11月,山东某建筑公司与广东某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申请人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中院依法受理。
2018年1月下旬,中院执行局干警赶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广东某县实地查询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查看及走访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正在开发一房地产项目,且已陆续收取了购房人的定金或房款。被执行人在销售中心安装的两台POS机都不是以公司的名义开通,而是绑定了公司财务人员吴某等人的账户。被执行人对采取转账方式付款的购房者,则口头通知其将定金或房款转入吴某、陈某等的个人账户,继而由被执行人出具收据。
得知上述情形后,市中院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同时对吴某、陈某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当场冻结款项630余万元,并于近日将冻结款项全数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获悉法院迅速对被执行人存放于他人名下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工作效率大加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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