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6日讯(记者 王彬)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晒”出了需要村(社区)开具的12项证明材料。
为破解“证明之困”,山东省开展了“减证便民”行动,汇总形成《山东省需要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清单》。该清单共包含12项具体证明材料,分别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关受灾情况的评议意见及其他材料;死亡证明;男职工配偶所在村(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村(居)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及公示图片;村集体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村村民的证明;建房或翻建住房的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乡村规划的意见;村(居)民委员会对垃圾倾倒场(点)的意见;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婚育证明;病残儿情况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以及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书。
凡未列入清单的证明材料,在山东省范围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一律不得要求村(社区)予以开具。对于省外及非政府机构要求申请人提供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由市、县(市、区)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予以开具,防止出现“一刀切”现象、给群众办事带来新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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