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化名)收到的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录取通知书。本报记者张焜摄2016年夏天,潍坊考生小林(化名)参加高考。随后填报了本科二批次代码A459郑州大学通信工程专业,却收到了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来的录取通知书,而非郑州大学。其父亲王义(化名)和小林将郑州大学告上了法庭。
1月初,王义收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郑州大学未以郑州大学的名义向小林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本报记者张焜
在山东的报考代码
郑大本科一二批一样
在2016年高考中,潍坊考生小林取得522分的成绩。“当时根据他的成绩,通过老师推荐的升学e网通APP,发现往年本科二批次郑州大学是可以录取的。”小林的父亲王义说。
稳妥起见,王义还专门查询了《2016山东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本科)》,在“本二理”部分中,清楚写有“A459郑州大学”,专业有英语、工商管理、通信工程等,专业后面括号内备注办学地点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A459是郑州大学的编号,这个编号与其在本科一批中的编号是一样的。”王义说,当时他并没有太在意备注内容。因为很多高校都有分校区,如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等。即便是二级学院或中外合作办学,很多高校都会有明确的备注。在王义的理解中,办学地点相当于大学读书的教室和宿舍地点而已。王义还专门查询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阳光高考网站,上面也注明,郑州大学在山东是接收本科二批学生的。
经斟酌,小林报考了郑州大学。同年7月底,通过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查询,小林被统招录取。录取批次是本科二批,录取院校是A459郑州大学,录取专业是通信工程(办学地点: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令王义和小林没有想到的是,2016年8月15日,小林等来的并不是郑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而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二零一六年录取通知书。
该学院在河南招生
有自己独立代码
在2016年小林收到的西亚斯国际学院录取通知书中写到,小林被该校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本科专业录取。另用红色字体注明:“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加盖的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章。
“明明被郑州大学录取,怎么会由西亚斯国际学院送来录取通知书?”王义说,他为此咨询郑州大学和西亚斯国际学院,均回复称,本科二批就是由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录取通知书,毕业证也会与郑州大学的毕业证不同。
王义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上教育部审批和复核的机构及项目名单中,找到了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资料显示其是一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该机构招生方式为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自主招生(仅限外国学士学位教育的六个专业),然而六门专业中并没有录取小林的通信工程专业。
王义还发现,在河南省的填报志愿指南中,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在本科三批录取院校名单中,有自己独立的代码及详细备注,这也与山东省填报志愿指南中的信息不一致。他认为,这样一个没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不能以自己名字代替郑州大学发放本科二批的录取通知书。
郑州大学辩称
通知书发放符合规定
由于一直未收到郑州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王义和儿子小林认为,郑州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小林的受教育权。2017年7月,小林将郑州大学诉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郑州大学发放“郑州大学2016年高等教育通信工程专业录取通知书”,或确认郑州大学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2017年8月11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郑州大学辩称,原告录取通知书由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发放完全符合相关规定。郑州大学认为,原告受教育权未受到任何侵害。原告是在充分了解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的情况和招生信息且明知是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招收理工类本科二批通信工程专业的情况下自愿报考。原告在收取录取通知书后即可正常入学。
郑州大学辩称,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是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它的设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其依法属于民办普通高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依法具有招生资格的,且应有其对招录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资格。招生指南上的所有内容,包括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招生广告彩页,足以说明山东省招办已经认可了郑州大学本科二批招生的学生将在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学习,这是山东省招办依职权作出的决定。
考生已到国外就读
将要求赔偿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中,山东省招办备案的2016年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显示,原告被郑州大学本科二批录取,郑州大学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山东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郑州大学校章,并连同资料寄送给原告。但郑州大学却由其二级学院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亦不符合相关规定。故郑州大学存在未依法履行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
法院认为,郑州大学辩称原告报考和录取的学校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而非郑州大学,与山东省招办记载备案的原告报考和录取情况明显不符,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017年12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大学未以郑州大学名义向原告发放录取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西亚斯的工作人员曾经跟我联系过,说可以申请退学,这样档案还能退回山东。”王义说,如果申请退学了,就成了孩子自愿不入学,郑州大学就没有责任了。最终,小林一家认为不能“服软”,决定让小林到国外读书。
2017年8月,在经过一年的准备后,小林只身前往国外继续读书。王义告诉儿子,一定会为他“讨个说法”,也不能再让这种“行为”侵害到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
王义说,他正在等待郑州大学对法院判决的回应。下一步,他会要求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赔偿,还会请求招生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杜绝再发生这种“行为”。
对于法院的判决,记者联系了郑州大学招生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方便回应太多内容,至于是否上诉,还要等待校方下一步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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