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小菊报道
本报济南讯为防止病死畜禽流入餐桌,保障山东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近日,省畜牧兽医局、省公安厅、省食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加大对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处置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行为,并明确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
公告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分割、经营、运输等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除承担处理费用外,还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屠宰厂(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应当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否则将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购、贩卖、屠宰和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毛皮动物胴体,经营以其为原料的食品更将受到严厉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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