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记者获悉,为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并于近日印发 《山东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同时,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学习培训,力争明年3月底前启动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
《办法》提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会商,并组建和管理省级评价专家库。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乡镇卫生院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卫生院评价周期为4年。
乡镇卫生院评价结论分为甲等、乙等和不达标。未达到《山东省乡镇卫生院基本标准》、一个评价周期内未参加评价或经评价达不到乙等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均为不达标。乡镇卫生院的评价结论与建设规模、设备配置、床位设置、学科建设、技术准入、高级职称岗位占比、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评优评先等政策相衔接。不达标的乡镇卫生院需要进行整改,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
对规模较大、医疗服务能力较强、符合二级医院基本标准的甲等乡镇卫生院,可申请二级医院评审,评审合格参照二级甲等或乙等医院管理。参照二级医院管理乡镇卫生院名单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其公共卫生服务及承担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保持不变。
(记者 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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