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孔进 严文达)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出台《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8年起,山东省级财政对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实行配比资金补助。
财政资金予以配比的捐赠收入,是指高校上年度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基金会接受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单笔捐赠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实际到账的、学校可统筹使用的货币资金收入。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配比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统筹使用,优先用于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配比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日常办公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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