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被公司录用从事锅炉工。后因张某操作违章,导致锅炉爆炸,职工张某被炸伤,锅炉报废,公司停产一天,公司依法为张某办理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保险理赔,公司收到理赔款后,认为由于张某违章操作给公司造成锅炉报废、停产一天的损失,应该有张某赔偿,于是直接从工伤理赔款中扣除损失4万元。
律师分析:首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条,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抵扣,但不能超过上述比例,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
其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定限度内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抵扣损失。但是工伤保险理赔款属于劳动者因受伤而获得的社会救助,与劳动者的切身权利具有密切的关联性,非经法律法规准许,用人单位无权以任何理由克扣。因此,本案中公司的作法不合法,严重违反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将保险理赔款予以返还。
本案公司的正确做法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从张某以后的工资报酬中逐月抵扣公司的损失,每月抵扣额不超过张某本人工资的20%,且发放的余额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做法公司可以持续进行,直到公司损失全部抵扣完毕为止。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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