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丈夫去世后,黄雪不忍公婆再次遭遇打击,决定生下肚里的孩子。但是,她的善良却没有换来婆婆的善待。在公公去世后,婆婆处处刁难她,并把她赶出家门,不让她继承遗产。近日,黄雪来到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2003年,我和赵勇登记结婚,婚后与公婆同住,一家人相处和睦。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5年11月,赵勇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肺癌晚期。即使有我们家人的精心照顾,他还是在当年年底离世。
当时,我发现自己已经有了2个月的身孕,这让悲痛万分的公婆十分激动。公婆都表示只要留下家中独子的血脉,一定待我如亲生女儿,和我共同抚养这个孩子。我不忍公婆还未从丧子之痛中恢复过来时,再遭遇一次打击,于是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儿子出生后,公婆对孩子宠爱有加,也十分照顾。然而,2016年年底,公公突然因病离世,留下一笔遗产。随后,婆婆反目,联合自己的亲生女儿处处刁难我,还试图赶走我。现在,我已经和儿子外出居住。
前段时间,我无意中听到,只要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公遗产。我想问问:法律有这样的规定吗?我可以继承公公的遗产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丧偶儿媳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看有无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是否在生活中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关心老人、赡养老人是否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具体到本案中,如黄雪有证据证明自己对公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公财产。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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