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2宗内幕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墨龙)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致使2015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及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披露的经营业绩存在虚假记载,且2016年6月对其子公司增资3亿元已达到临时信息披露标准,而山东墨龙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7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山东墨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18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
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内幕交易案中,山东墨龙控股股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张恩荣与张云三系父子关系,两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上述期间累计减持“山东墨龙”5,140万股,合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比例为6.44%。张恩荣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持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86条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张恩荣系山东墨龙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发生重大亏损并持续至2016年全年重大亏损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2016年10月10日至2017年2月3日)内,张恩荣卖出“山东墨龙”3,000万股,避损金额约1,625万元;张云三卖出“山东墨龙”750万股,避损金额约1,434万元。张恩荣、张云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625万元,并处以约4,877万元罚款;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约1,434万元,并处以约4,303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高晗系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有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晗及其配偶罗天宇控制使用“刘某兰”“张某林”账户合计买入“九有股份”737,882股,没有违法所得(截至2017年5月8日,合计亏损206,529.65元)。高晗、罗天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责令高晗、罗天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九有股份股票,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是李某某系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旅联合)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李志萍与李某某为兄妹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志萍与李某某存在通讯联络,李志萍控制使用“徐某娥”账户买入“国旅联合”6,000股,没有违法所得。李志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志萍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山东墨龙案中,张恩荣、张云三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滥用信息优势和控股地位,在上市公司重大亏损内幕信息发布前抛售公司股票,鱼肉市场,情节恶劣,是“吃相”难看的典型案例,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果断出击、严肃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罚没款总计约1.2亿元。证监会重申,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对于其中涉嫌刑事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责,牢牢肩负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同时,警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应谨记并严守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权、利、责边界,凡是敢触碰资本市场红线、底线的,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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