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报记者 李丽娟
“因儿子患有尿毒症,儿媳起诉离婚,在未果的情况下打起我房子的主意。”近日,余老汉来到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我今年75岁,和老伴风风雨雨几十年,生有2个儿子。去年,小儿子余勇被确诊为尿毒症,为给儿子治病,我四处借钱。期间,儿媳马梅打着给余勇治病的名义,并把他们名下的房产变卖了。卖房款的小部分用在了余勇的治疗,其余的都被马梅转移。
今年3月,马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马梅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分割我名下的房产。
我名下的房子是我和老伴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而且是在马梅和余勇结婚前购买。现在,我想问问,马梅有权利分割我名下的房产吗?(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回复: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余老汉名下的房产是和老伴出资购买的,且登记在余老汉的名下,应该属于他们两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无关。儿媳马梅即不占有份额,也不是共有人,无权分割余老汉名下的房产。
婚姻心语:
夫妻感情如果确实已经破裂,当事人可以诉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不能为了一已私利,见公婆名下还有财产也要分割,最终的结果是害人害己。要相信法律的天平永远是公平公正的。
人物名片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
15990906518, 1861560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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