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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 女方可否获赔偿

来源:淄博晚报 2017-09-18 12:14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简介:孙某(男)与崔某(女)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生育一女孩,取名孙小某。自2011年1月开始孙某与崔某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和照顾孩子问题发生争吵,2013年3月崔某发现孙某与婚外异性宋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来孙某逐渐不回家居住,开始与宋某在外同居,崔某多次劝说无果,2013年6月15日带着孩子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2016年1月,崔某与孙某感情未有任何缓和,崔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孙某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由孙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律师解析: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现实生活中因过错证据比较难取证,所以对过错方的过错难以认定,实践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证据除少数过错方当庭自认外,一般还包括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和当事人自行收集的一些证据等。本案中,孙某长期和婚外异性宋某同居,其在崔某开庭时提交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中明确予以认可,该情形符合《婚姻法》46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孙某在与崔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导致离婚,孙某存在过错,崔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综合孙某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经济能力,在判决双方离婚和孩子抚养权的同时酌情支持孙某支付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徐文丽律师李成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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