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下区花园路封门堵窗后重新建起围墙。历城区二环东路封门堵窗后建起景墙。
今年6月,全市开展封门堵窗行动,不少市
民走在路上发现门头房“伸舌头”、占道经营等现象少了,精致景墙与绿色植物变多,道路清净了。
“本次整治行动重点治理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质量、城市容貌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开门
开窗行为。”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介绍。
那具体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内容又是如何规
定的呢?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所有权人应当持产权证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十一条 擅自变更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改造装修或者临街门窗进行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持位置图、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营业执照以及产权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文/图 本报记者 贾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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