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对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10名被告人进行开庭审理。这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新司法解释后,山东省首例海上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案件。
2017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山东海警二支队舰船巡航至103渔区时,发现两艘正在海上作业的渔船。经登临检查,发现船上有大量的渔获物,当场将船长滕某某等4人抓获,并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8922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152455元)。
当海警继续巡逻时,又将另外两艘正在海上非法捕捞作业的渔船查获,并将船长姜某某等4人抓获,并查获方氏云鳚98360公斤(后经变卖,得款人民币227830元)。在执法人员将查获的四艘渔船及人员、涉案财物带回审查后,组织进行非法捕捞的船东代理刘某、李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了案。
滕某等5人案和姜某等5人案,分别于5日下午和上午开庭审理,并将择日宣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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