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个人不能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释义】慈善募捐的主体限于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是基于慈善宗旨。公开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不确定性,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定向募捐的核心特征在于募捐对象的特定性,其关键的要素在于募捐对象与慈善组织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关系”,即可以是组织上的关系,比如慈善组织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
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可以进行公开募捐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释义】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设置了许可制度,只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方可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法没有禁止个人求助
个人求助是指某个自然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请求社会公众给予帮助。为自己募,不是慈善。对此,法律并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慈善法施行后,无论是不是公众人物,只要以个人名义发起募捐,都属于违法行为。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网络募捐信息不可随便发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募捐是慈善募捐的一种方式,与其他募捐方式一样,其主体也应当是慈善组织。只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出台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第三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释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慈善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部分,准予在未来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慈善法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重点突破和亮点,是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进行慈善捐赠的有力举措。对此,2017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
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释义】目前,我国政府最高规格的慈善奖项为“中华慈善奖”,由国家民政部颁发。山东省设立了“山东慈善奖”,由山东省民政厅颁发。济宁市设立了“孔孟之乡慈善奖”,由济宁市人民政府颁发。
公开承诺捐赠不兑现将被追责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要求交付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捐赠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除外。
违法违规募捐将依法惩处
根据慈善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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