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刘晓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22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或者存在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特别是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情形的,必须要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清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清理重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
●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选择性规定,减轻或者免除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应负的责任,可能为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在性质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预留空间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种类、处罚幅度有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
●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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