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甲2013年9月购买开发商乙的商品房一套。2015年1月交房,2015年3月份开始装修,装修结束后,2015年8月6日上午,甲接到小区物业电话,称甲房屋内有水流出。30多分钟后,甲赶到现场,经查验进水原因是消防设施验收跑水,使水从楼顶流下至甲所在的2层阳台地漏倒灌,导致房屋进水,整个房屋内水深达20公分,房内装修的木制家具全部被水浸泡,致使甲损失严重。后经甲与乙交涉,因赔偿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纠纷。
律师分析:2013年9月份甲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供水、供电、排水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其到位;”而本案中乙在尚未进行消防验水合格的情况下交房,给甲造成损失是存在过错的。
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对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法律已明文规定不允许交付使用。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消防、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的规定,商品房只有经过了上述部门的验收并合格后,才能算是达到了交房条件。
因此,本案中既然乙将房屋交付给甲使用,说明该商品房已经验收合格,但实际上乙尚未进行消防试水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交付房屋给甲使用。在此情况下,造成房屋进水,给甲造成严重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
胡瑞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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