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双创,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释放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政策内容或减或免。在实际执行中,小微企业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税务部门努力让企业实现应享尽享,而有些小微企业怕麻烦不想享受政策。
面对税务部门苦口婆心的劝导,有小微企业发出疑问——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企业能否主动放弃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是,这项通知还规定,“放弃免税、减税后,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这意味着,如果放弃免税、减税后,企业在今后的3年内,不可再享受相关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对企业而言,随着企业继续发展,政策范围内享受优惠的税额提升后,因看眼前嫌麻烦,主动放弃有些得不偿失。
记者梳理,对小微企业而言,能够享受到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项,其中企业所得税属于大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万元以下的,减按%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万元(含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除税之外,小微企业还可享受另外一些税费优惠。税法规定,自年1月1日起至年月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发展壮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有实实在在的帮助。山东省地税局统计,山东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覆盖率接近%。其中,前个月,全省个月共有4.2万户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2.亿元,户均享受税费元。
企业主动放弃享受优惠的原因,除了嫌税额小、程序繁之外,对税收优惠政策掌握少,也是原因之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仍为家族企业,管理方式也多为家族式管理,会计多为兼职人员,即使是全职人员,也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无论是企业主还是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关注度均不够。个别企业虽然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纳税服务,但总体而言,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发挥不到位。(本报记者 盖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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