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吴晓鹏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将其与青岛国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取得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市南区逍遥二路 号3号楼一单元户(现地址已变更为 户)房屋而需补交的房款人民币元(大写: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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