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致电民生热线反映,自己购买了一辆新车,近期到汽车尾气检测站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时,工作人员告知以后不再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希望政府帮助核实该情况是否属实。
接到市民反映后,市民生热线办公室立即交办市环保局进行调查落实。市环保局答复,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认证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号)规定,“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是发放排放检验报告,即机动车不再需要在前车窗张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记者 张振通讯员 宫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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