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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发〔2016〕18号 中共滨州市委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2016年9月13日)

来源:滨州日报 2016-12-28 00:00   https://www.yybnet.net/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现结合滨州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完善人才使用、培养和引进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

1、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或兼职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完善鼓励科研人员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双向兼职的政策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兼职收入归个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期满,可返回原单位工作,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探索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离岗或兼职创新创业。

高校、科研院所可将不高于%的编制员额按有关规定用于聘任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财政按编制内人员经费拨款标准拨付经费,兼职人员不纳入实名制管理。

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时间不予限制,可根据任务需要向外事部门申报出国次数。对开展国际研发合作项目所需付汇,实行研发单位事先承诺,商务、科技、税务部门事后并联监管。

2、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积极鼓励高校探索校校、校企、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培育模式,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

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教育;全面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标准与职业资格标准、行业技术规范有效对接,完善并落实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启动实施滨州市职业院校服务产业重点专业建设工程,“十三五”重点支持建设一批与地方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对接紧密的中职及高职重点专业,到年建成个左右滨州市职业院校服务产业重点专业。

积极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开展职业院校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改造试点,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管理制度。

3、建立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为引进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推行落户便利政策,提供出入境快捷服务,在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完善“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的人才引进模式,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带领团队来滨创新创业,放宽并逐步取消国外科技创新人才来滨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

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和支持人才载体建设的办法。建立引资与引智同步推进机制,完善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激励办法。强化招商引资与引进人才政策的叠加共振,以招商项目为载体打包引进领军人才和团队。支持市外科研机构或科研人员在滨设立法人分支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4、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服务指导机构,对自主创新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鼓励各级职业院校、各高校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加快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重点建设一批装备条件一流、对接企业紧密、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教学、培训、技能鉴定和生产等多种功能的市级中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风险基金。

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新创业引领计划,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享受最高额度万元、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大学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电商平台开办网店等符合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5、支持和鼓励众创空间等孵化器建设。落实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厂房、改造存量商业商务楼宇等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按照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支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创业支持的方式,重点培育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网上创新工厂等为代表的创业孵化新业态,满足不同群体创业需要。围绕高效生态产业发展,加快培育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创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升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孵化器软硬件建设和成果产业化。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速度

6、推动科技成果“三权”下放。将财政资金支持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主要加强事后监管。允许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转让转化。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承担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转移转化取得的收入要在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完成单位之间合理分配;成果完成单位对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和报酬。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7、探索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科研院所、高校管办分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试点,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探索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去行政化。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对全市取得的科技成果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汇交企业引进的市外科技成果信息,建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

8、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吸引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市外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成果在滨州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由合作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实现盈利后,成果所有者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应用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的比例,后续利润的分成按协商确定的比例执行。对涉及产业发展共性技术和社会公共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资金补贴、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本市职务科技成果在单位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单位在该项科技成果转化不侵犯其合法权益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转化净收益要按不少于%、不超过%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团队,团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以上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不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9、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各级要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对科技成果产出多、技术水平高、转化效益好的科研团队以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改进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和专利奖励制度,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加大对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技术、基础研究和拥有更多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奖励力度,保证获奖成果质量和水平,引导和激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激发自主创新动力和活力。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项目,同级财政分别按奖金数额1:2和1:1的比例给予奖励。

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首位人员,市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得者;国家、省专利奖,市重大专利奖的发明主持人,按照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强化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开展股权及分红激励,并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高校、科研院所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奖励股权的数量超过本单位股权%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激励方式,开展国有企业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股权和期权激励试点。

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股权奖励收入,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强化对科研工作的绩效激励。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分别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分配程序,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市财政拨款科研项目,在满足科研物耗需求的前提下,间接费用按照不低于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按不低于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核定。

健全完善市级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经费使用监管。制定出台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学术环境,探索与金融、环保、安监部门企业信用共享机制,强化项目单位的法人责任。

三、以市场化技术创新为导向,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进一步加强党委、政府与企业家之间的双向沟通,各级党委、政府在作重大经济决策时要注重征求企业家意见。建立市级科技咨询专家委员会,产业专家和企业家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标准时,广泛吸收和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织实施,开展协同攻关。鼓励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技术研发攻关,政府更多采用财政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探索建立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深化科技合作的体制和机制,统筹利用国际国内科技和创新资源。启动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项计划,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开展科技合作创新项目,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在国内外建立、并购研发中心,整合境内外技术和品牌。

支持企业探索跨境合作新模式,建立涵盖金融、通关、物流、退税、外汇等环节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推动设立具备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和物流仓储功能的监管中心。

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外贷、投资保险、融资担保等方式,为企业跨国经营和境外创新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重大装备、先进技术、自主品牌和优势产能走出去。

、完善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开展龙头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作为创新转型试点,提升龙头企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探索政府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的新机制,增强发展新兴业态的动力,拓展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若干新兴领域,释放消费需求潜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加大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培育力度,支持高端铝合金新材料和钢铁、纺织家纺、现代种业和农产品深加工等创新型产业集群创建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引导和鼓励大型企业建立产业联盟,引领滨州市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重大科学设备加速折旧、职工培训等激励政策。

实施科技创新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定向委托和竞争性选择相结合方式,建立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机制,实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应用示范的一体化部署。力争经过3-5年时间,突破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公共性关键技术,掌握一批重点领域的核心技术。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依托大型骨干企业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以上高层次科技研发平台。

落实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整合区域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平台,提高科学仪器开放和利用率。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提高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社会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完善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扶持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评估评审、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和综合科技服务机构,制定强力措施推进科技服务产业发展。加快全市技术市场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培育科技创新品牌。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积极创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造条件,努力打造黄河三角洲区域创新中心。

构建以农业科技园区为主体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推广“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新模式,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和沿黄生态高效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快推进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市级农业科技园区提档升级。鼓励和支持有条件农业科技园区争创国家级或省级农高区。

四、突出自主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营和保护

、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提高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标准,优先资助通过电子申请渠道申报的专利,提高国外授权的专利资助数额。推行企业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对纳入山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促进企业建立全面、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试点,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金,完善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政策,探索政府、银行、担保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

提升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专利专题数据库订制、文献检索、专利托管等服务,引导重点企业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提供专利交易、侵权保护、维权援助等系列化、全程化的配套服务。

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做好国家专利信息利用重点促进单位建设,培育和引进有资质的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预警分析服务、知识产权评议服务,优化企业技术创新路径。

、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建立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专利执法人员队伍,规范执法标识,完善执法装备,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协议的司法确定制度。健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围绕重点行业,健全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体系,简化维权程序,提升维权效率。

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运行机制,试点专利确权与侵权仲裁的无缝衔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将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纳入知识产权信用保护体系。

五、优化财税政策,发挥金融支持创新支撑作用

、加大财政支持和统筹力度。发挥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作用,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农业科技创新、科技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资助、大型仪器协作共享等。

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探索试行创新产品与服务远期约定政府购买制度。财政、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并在创新产品与服务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时,购买单位按合同约定的规模和价格实施购买。

做好研发经费投入的统计与考核,严格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在申报各类科技奖励、科技项目、创新平台等工作中的比例要求。

、拓展金融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工具的导向作用,大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创新,创新推广适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动科技企业信用示范区建设,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监测评估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区和经济开发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鼓励银行业机构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信贷专营部。

加快发展科技保险,有序推进专利保险试点,探索建立保险资金与创新创业投资对接机制。

、发展壮大创业投资规模。逐步扩大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重点投向区域内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

设立市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建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型企业2年(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建立科学有效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

、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区域发展新高地。支持高校、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参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在科技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股权激励等方面先行先试。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参照《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规定的体制机制运行。

、强化文化创意创新。加强对创新驱动的正确引导,宣传改革经验,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重奖成功的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加快文化与科技融合,推动文化创意载体建设,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原创产品数量和质量,增强文化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营。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在全社会推动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激发蕴藏在群众中的创新智慧充分释放、创新力量充分涌流。

、建立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机制。成立滨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健全创新工作协调、调度和考核机制,提高创新驱动在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权重系数。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立足全局、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破解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的根本举措,是滨州抢抓机遇、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实施赶超战略的关键所在。各级、各部门务必深刻认识创新驱动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创新自信,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市人民的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和开放创新的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建设生态、美丽、幸福新滨州做出应有贡献。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并对本实施意见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予以协调、加以明确。各县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方案及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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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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