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文件要求,泰安市将于2016年11月1日至11月底,对全市所有农村住户、农业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清查摸底工作。
届时,普查人员将佩带山东省农普办统一制发的普查证件上门调查。请每个调查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报相关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数据资料。对拒不配合登记的调查对象,将依法进行查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对在普查中搜集到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请广大调查对象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泰安市第三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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