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6日讯(记者 沙文婧)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据了解,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山东省已推行20多年,但在现实中,因为害怕企业给职工“穿小鞋儿”,所以往往存在职工“不敢谈”的现象。《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出台,解决了职工“不敢谈”、“不会谈”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据了解,多年来导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实效不高,实际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协商代表的协商能力有限,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职工方协商代表存在“不敢谈”的顾虑,怕打击报复等等。针对这些原因,《条例》在协商代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法律责任等章节作出了相应规定。
《条例》规定,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每方至少三名,没有规定上限,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不懂怎么协商,可以请律师帮忙。《条例》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顾问。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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