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 李雪梅)今年,疫苗安全问题一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疫苗安全?记者今天从山东省卫计委获悉,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实施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改革第二类疫苗采购方式,采取集中挂网、规范购销的方式,切实加强第二类疫苗采购管理。
组织专家制定采购目录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第二类疫苗省级集中采购目录,明确疫苗名称,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疫苗,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省级阳光挂网、县级带量采购。
参加疫苗集中采购的企业应为境内疫苗生产企业或境外疫苗厂商指定的代理机构。第二类疫苗生产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企业及其产品的新版GMP证书、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质材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第二类疫苗,由企业在提交资质材料的同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价。
县级疾控机构严禁网下采购
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如何进行公开透明地采购呢?《方案》规定:县级疾控机构汇总辖区内所有接种单位的采购信息,并组建谈判专家组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挂网生产企业进行带量谈判,确定疫苗生产企业、品种和采购价格。“县级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第二类疫苗,严禁网下采购。”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企业报价、一定时期内山东省各县(市、区)实际采购价、最低价等参考信息。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网上报价。
鼓励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区)疾控机构与疫苗生产企业开展集中议价,降低疫苗采购价格;选择部分用量稳定的二类疫苗,由县级疾控机构上报用量需求,由省疾控中心汇总后与疫苗生产企业统一进行价格谈判,议定成交价格。县级疾控机构应及时与疫苗生产企业签订疫苗购销合同,明确产品、数量、回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定时监测记录确保配送安全
疫苗从生产企业到接种机构,配送安全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一环。
生产企业是疫苗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疫苗生产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县级疾控机构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配送至县级疾控机构后,由县级疾控机构供应给本辖区内的接种单位。县级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购进、接种记录,做到票、货、款一致。县级疾控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类疫苗采购相关信息(包括疫苗名称、剂型、采购价格等)和疫苗储存、运输费用收取情况等。接种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开第二类疫苗价格、接种服务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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