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志江:
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黄岛听告字〔2016〕8号),你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我局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
邮编:266400
联系人:吴进来,焦学兵
联系电话:0532-86113930
特此公告。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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