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图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很多人在房屋买卖交易时,银行审批贷款过程中房价会出现大幅度变动点击查看原图昨日上午10点左右,省城环山路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大门被人从外部锁上,公司20多名员工被困在了公司内。
据了解,锁门的人是该公司的一位客户张先生,因为济南房价飞涨,他认为自己房子卖的便宜又收款不及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与该房产中介公司发生了纠纷。最后警方赶到协商,客户最终将门打开。
在采访中,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近房价上涨过快,在房屋买卖交易时,银行审批贷款过程中房价会出现大幅度变动,由于合同已签,有的卖方会抱怨房子卖便宜了。文图/见习记者刘云鹤
卖完房,房款迟迟没有到账
9月27日上午记者赶到时,该中介公司已经恢复正常的营业,张先生也已离开现场,在大厅内一名中介正在和客户交谈。“警察来后,张先生就把我们的门给打开了。”该公司一名中介人员告诉记者,“锁是张先生自己带来的。”该中介人员称当时屋里有20多个人,都是公司自己的人,都被困在了屋内,不过很快警察过来了,在警察的协调下,张先生就把门打开了。据其介绍,张先生看上去四十来岁,是和妻子一块过来的,当时中介公司的人已经将没拨款的详细原因告诉了他们,而且之前也解释过原因,但是对方不听,最后就出去把公司的大门给锁了。
原来在两个月前,该房产公司受张先生委托帮其出售一套房屋,合同签订收到了定金之后却迟迟收不到房屋的全款。“张先生称自己要购买另一套房子,所以急需要钱,但是出售自己的房子后银行放款一直没有下来。”一名中介称,“张先生认为现在济南房价涨的这么厉害,自己卖房子又卖便宜了,收款又收的不及时,他觉得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这名中介称,“该办的手续我们已经都办了,在一个半月前我们就已经提交了所有的相关材料,签合同、审批贷款、过户、抵押、抵押登记等等。”中介又表示,可以理解张先生的苦恼,但是银行放款都有个过程,不是说你今天抵押了房子,明天款就下来。
房价飞涨,早俩月少卖了6万多
记者昨日又采访了一家房产公司,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李胜说,最近他们公司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两三个月前帮一名客户出售房子,在等银行审批贷款的过程中,房价不断上涨。因此客户要求房子要涨价,但是合同已经签了,购房者定金也已经交了,再想涨价已经晚了。“当时那名客户还来我们公司闹了,说自己少卖了6万多块钱,但是没办法,我们是按正规程序来的。”李胜说。
李胜无奈的说,最近济南房价涨的这么快,他们的日子也并不好过,“房子今天一个价明天又是一个价,有好多通过我们卖房子的客户老觉得我们把他们的房子价格卖得低了,买房子的客户呢又觉得我们卖给他们的房价偏高,其实我们都是按照市场价来的。”
至于抵押贷款的放款速度,李胜告诉记者,一般有三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这个贷款有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商业贷款大概一个月左右,要是公积金贷款的话,那么两个月的时间很正常。
第二方面就跟各方提交的资料有关了,如果买卖双方不配合的话,提交资料的速度肯定会慢,相对的审批贷款就会延缓。
第三方面就是看房产中介人的能力了,是否能协调好买卖双方关系;是否及时的监督资料提交的进度。
李胜最后提醒,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网签顺序也不一样,公积金贷款先审批贷款再网签,而商业贷款先网签再申批贷款。网签的话都需要付首付,如果首付付了的话,房东再想涨价就不可能了。
想看房得签排他性服务协议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中介在带客户看房子之前,要求签一份“物业需求看房协议”。协议上标明,甲方确认,在此次带看房屋前,没有任何一家中介代理机构及个人向求购或者求租方推荐和带看过上述业务;并且乙方为甲方求购或者求租上述物业的独家代理。在这张协议上有一个表格,需要填写带看过的房屋的详细地址、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及租金或售价。
协议上还规定:在签订本协议书后的一年内甲方及其关系人不得避开乙方与乙方介绍的房源方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居间方与乙方介绍的房源方交易(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赠与等形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乙方本协议中约定的全部服务佣金及乙方因追偿甲方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也就是说同一个房子无论是租房者还是购买者只能找一家中介公司服务。
李胜说,这就是为了防止客源流失,中介辛辛苦苦带着客户看房子,有的甚至一次看个七八套,那万一客户相中了房子私下跟房主联系或者跟另一家中介公司联系,那辛苦不就白费了。
而之前,记者曾采访过一些租房者,当时他们并没有签过这种看房协议,难道是因为房价涨了,中介公司疯狂抢房源所致?
李胜解释称,自己是三年前从事房屋中介行业的,那时就已经有这种类似的“看房单”,应该前几年就有了,“一般是那种大的正规的房屋中介公司会要求签这种单子,小的公司也就会留名字电话之类的,所以好多租房子的没有见过这种看房单也不奇怪。而最近房价涨,大家对房源更看重了,所以就严格执行规定了。”
律师称协议过于苛刻,会造成不正当竞争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孙律师称,如果房主和一个中介机构A签订了合同之后,A不允许房主再和B、C等中介机构签订合同,或者一种房源,承租者/购买者只能通过一家中介机构获得,这一块有点过于苛刻。这种约定很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对房主和承租人,作为房主我可以选择多家中介机构为我服务尤其是作为承租者来说,我可以选择撒网的形式寻找房源,通过这种居间行为,谁给我服务好了,我就会选择哪家中介机构,付服务费就行了。
孙律师表示,从房产中介角度讲,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房源流失,为了保证收入,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这种约定太过苛刻,因为房主和承租人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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